徵選方式說明及流程

徵選方式說明及流程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規定:「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1. 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
    2. 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3. 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4. 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什麼是「公開徵選」?

「公開徵選」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告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廣招藝術家參與投標。興辦機關(構)為求公平、公正、公開,大部分都會採用公開徵選方式辦理。

在此就文件和徵選方式提出下列建議與注意事項:

    1. 公開徵選的簡章和合約,應該將提供給藝術家的條件說明清楚,包括設置經費、材料補助、計畫理念、創作原則、基地條件、配合民眾參與計畫、徵選基準等,讓參與投件者知道評審
      重視的是什麼。
    2. 為提高藝術家參與意願,建議提供相應的材料補助費,至於名次、金額、入選人數依個案規模與經費而定。材料補助費旨在考量參與投標的藝術家,不僅花費許多心血、時間甚至金錢準備提案,也是尊重創作的智慧財產。

 

「公開徵選」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優點如下:

    1. 具公平、公正、公開的行政特質。
    2. 讓藝術創作者都有參與之機會。
    3. 能廣泛地宣傳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引起大眾關注。
    4. 可以徵求不同的創意構想及創作方案。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缺點如下:

    1. 收到的創作方案常非執行小組或興辦機關(構)所能預期、規劃,屬於較被動的徵選方式。
    2. 資深或知名藝術創作者,通常不願意參加公開徵選,可能無法取得重量級的藝術家提案。
    3. 可能發生參與提案過少之困擾。
    4. 公開徵選需要先上網公告、舉辦公開徵選說明會、初選與決選。因此,比其他徵選方式花費較長的時間和行政經費來辦理。

「公開徵選」辦理流程簡圖

什麼是「邀請比件」?

由執行小組提名、邀請藝術家進行提案比件。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22 條規定,至少須邀請二位以上的藝術家參加比件;計畫經費達 100 萬元以上者,至少須邀請三位以上的藝術家參加比件。興辦機關(構)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應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的正、備選名單,以避免邀請者因故臨時退出,而造成參加徵選人數或方案不足之窘狀,並應附上藝術家同意參與比件的同意書。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後,方能請藝術家針對設置基地提出創作方案,於徵選小組會議中選出最適當的方案。

「邀請比件」應事先暸解藝術家的創作型態和名望,以符合所需,也可保障參加作品之品質。國內有許多優秀的藝術家不願參與公共藝術的競標,以邀請方式可以增加興辦機關(構)的誠意,進而邀請到原本不會參與公開競賽的優秀創作者,也可以保持適度的競賽性質。

 

「邀請比件」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優點如下:

    1. 針對個案需求,邀請符合條件之藝術創作者提案,較能徵選出適合之藝術方案。
    2. 邀請到有經驗、有特色之藝術創作者來提案,所提出之公共藝術方案,通常比較成熟、具創意性,有較大機會取得優秀的公共藝術設置方案。
    3. 一階段之徵選會議可節省行政時間,較不浪費行政資源。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缺點如下:

    1. 邀請特定藝術創作者參與比件,創作型態已被限定,較不易發揮。
    2. 沒經驗的年輕新秀較無機會參與。

「邀請比件」辦理流程簡圖

什麼是「委託創作」?

「邀請比件」是藝術家與他人的競賽,「委託創作」則是藝術家與自己的競賽。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規定,接受委託的藝術家,應提出二件以上的創作方案,由徵選小組會議選出最適當的方案。

興辦機關(構)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2 條,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家的正、備選名單,避免委託人因故臨時退出的窘狀。

選擇「委託創作」的前提,主要是興辦機關(構)對基地本身條件有非常深刻暸解,需要有明確理由與主題,且必須深知藝術家作品風格特質與行情,才能順利委託及獲得完善成果,而不會落入私相授受的質疑。通常採用直接委託可能是基於以下的考量:

    1. 藝術家的創作風格與基地環境非常契合,相得益彰。
    2. 藝術家的聲望崇高,作品極為優異,可增添計畫知名度。但因不願參加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須以直接委託方式,才得以爭取到其創作作品。
    3. 興辦機關(構)有時間壓力或預算規模太小的問題,直接委託可以節省公告與徵選的時間。

 

「委託創作」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優點如下:

    1. 有機會爭取知名藝術創作者或團體為該案量身創作,具典藏價值。
    2. 藝術家的創作風格與設置理念及願景契合。
    3. 節省行政程序時間,且目標明確。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缺點如下:

    1. 興辦機關(構)必須花費較多與藝術家溝通的成本。
    2. 容易被外界質疑其代表性。

「委託創作」辦理流程簡圖

什麼是「指定價購」?

「指定價購」屬直接採購公共藝術之方式,由於其做法較其他徵選方式缺乏公共性,須有充足理由才得以採用。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22 條規定,執行小組經評估後敘明理由,確認欲價購作品的設置位置,製作作品設置模擬圖,經鑑價會議後,興辦機關(構)編製設置計畫書送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即可購置並安裝作品,免送徵選結果報告書。

「指定價購」為一種特殊作法,通常是經費不足、欲設置已故藝術家作品,或藝術家的作品非常適合該案等因,這時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擬價購的對象,經過審慎訪價和估價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審議通過後,直接與購置對象簽約購買,可與其商議於預算中執行場域改善費用,以便完整呈現作品。

 

「指定價購」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優點如下:

    1. 作品標的清楚,可明確考量最佳設置地點。
    2. 行政程序較為單純,所需時間較短。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缺點如下:

    1. 無法為基地量身製作,較無公共藝術精神。
    2. 非專屬創作之作品,獨特性較為不足。

小提醒

「指定價購或租賃」雖同列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第 4 項,但考量辦理「租賃」之興辦機關(構)不享有作品所有權,特性十分不同於其他徵選方式。

「指定價購」辦理流程簡圖

「租賃」怎麼辦?

什麼是「租賃」?

    1.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第4 項規定:「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2. 於法令中,「租賃」雖與「指定價購」列為同一種「徵選方式」,惟在實際辦理中,考量「租賃」之性質類臨時性作品,故將其視為一種「計畫形式」,而非取得公共藝術的「方式」。實際執行請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專區「50 萬元以上設置計畫書(草案)」,及各徵選方式之簡章。

「租賃」該如何辦理?

「租賃」可透過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的徵選方式取得。
    1. 欲徵選「租賃型計畫」者,應仔細評估其基地條件(公共性、易達性、室內或戶外)、基地使用者特性及設置經費規模,採用適合之徵選方式。執行小組須確認興辦機關(構)及管理機關(構)知悉「租賃型計畫」的特性、執行方式、優缺點等條件。
    2. 依據選定之徵選方式編製設置計畫書,須於計畫書中,明確記錄討論過程及結論,並考量租賃之沉沒成本、應變原則等,以編訂適切之簡章及契約。
    3. 依據選定之徵選方式執行相關程序,徵選委員須依據「租賃」之特性評選合適之計畫及具執行力之個人或團隊。
    4. 提送設置計畫書至審議會審查,經核定後,與藝術創作者簽約,計畫始得執行。

 

簡章及契約草案中的應留意事項

    1. 興辦機關(構)制定簡章及契約草案時之注意事項:興辦機關(構)提供之簡章及契約草案須依據各徵選方式制定。因應個案需求調整簡章中的預算及工期、創作方案要求、徵選標準及比例等,以及契約草案中契約價金給付條件,以利提案者針對個案規劃。
    2. 提案者之注意事項:提案者除了詳閱簡章及契約草案之外,須自行評估租賃辦法、策劃主題、執行機制、人力需求、管理維護等可行方案內容。考量租賃的變動性或歷時性可能難以掌握,建議多補充說明其他可能替代方案、作品租賃期間損害賠償責任、租賃作品品項異動基準與原則,以及期中勘驗形式等。

 

「租賃」的管理維護及財產界定為何?

提案者須於設置企劃書中提出管理維護計畫。惟「租賃型計畫」,非屬興辦機關(構)之財產,建議甲乙雙方須於契約中界定清楚日常維護內容、管理細節及損害賠償責任,避免後續糾紛。

 

採用「租賃」方式之優、缺點為何?

採用「租賃」之優點

    1. 藝術品周期性的更替,使基地使用者得以接觸更多元的公共藝術。
    2. 藝術創作者得以針對空間環境、當下時空背景,提出適切性高、與時俱進之展示內容。
    3. 促進藝術產業能量之流通。

採用「租賃」之缺點

    1. 須仰賴興辦機關(構)、管理機關(構)、委員與執行者前期良好、密切的溝通,避免未來換展、管理維護、勘
      驗及驗收方式有認知差異。
    2. 執行期程長,徵選小組較難掌握未來的進度內容及把關執行品質。
    3. 藝術創作者無形中付出的沉沒成本易被忽視,造成酬勞或保障被壓縮。

「租賃」的思考及辦理程序示意圖

資料來源:文化部-公共藝術怎麼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