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選方式說明及流程

徵選方式說明及流程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1. 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2. 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3. 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4. 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如何選擇徵選方式?

各種徵選方式均有優缺點及其限制,若經費充足也可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規劃採多種方式來進行徵選。

一般來說「公開徵選」用於無特殊考量,又想廣徵英才時;「邀請比件」用於有較明確的目的,希望邀請幾位具有此一專長的藝術家(或團隊)參加比件時;「委託創作」通常用於國際級大師或知名藝術家(或團隊),亦或有特殊需求時;「指定價購」通常用於經費較不足或希望取得已故藝術家之作品時。

 

徵選藝術家或策劃團隊?

興辦機關(構)可以直接徵選藝術家(或團隊)之外,亦可徵選公共藝術策劃團隊,由其進行整體策劃,策劃人依各設置點特性規劃適切的藝術家(或團隊)創作,並由其負責與藝術家(或團隊)簽約及溝通相關事宜。

直接徵選藝術家(或團隊)的優點是,興辦機關(構)得以直接與創作者面對面,避免溝通上的誤差;徵選策劃團隊的最大優勢則是具全面性規劃的視野,且興辦機關(構)只需與策劃團隊簽約,不需與個別藝術家(或團隊)進行鑑價、簽約等相關繁瑣之行政事務,且公共藝術製作與設置過程中的民眾參與,亦由策劃團隊結合藝術家(或團隊)來執行。其缺點是,有時策劃團隊提出之全案藝術作品,可能其中有一、兩件並非委員或興辦機關(構)所認同,需要加以溝通。

什麼是「公開徵選」?

「公開徵選」是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告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廣招藝術家(或團隊)參與投標,具公開公正透明性質。

其文件和徵選方式編纂建議與注意事項如下:

    1. 所公告的簡章和契約,應敘明設置經費、材料補助費、計畫理念、創作原則、基地條件、民眾參與計畫、徵選基準等,讓參與藝術家(或團隊)清楚瞭解評審關注重點為何。
    2. 其徵選文件公告後,應召開說明會。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規定,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間:
      • 計畫經費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60 日。
      • 計畫經費逾新臺幣 200 萬元未達 1,000 萬元:45 日。
      • 計畫經費逾新臺幣 50 萬元至 200 萬元:30 日。

 

「公開徵選」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優點如下:

    1. 具公開的行政特質。
    2. 讓藝術家(或團隊)都有參與之機會。
    3. 能廣泛地宣傳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引起大眾關注。
    4. 可以徵求不同的創意構想及創作方案。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缺點如下:

    1. 有時收到之創作方案並非執行小組或興辦機關(構)所能預期,屬於較被動的徵選方式。
    2. 若設置經費過低,期程緊迫,可能發生提案過少、須再重新徵選之困擾。
    3. 比其他徵選方式花費較長的時間和行政成本。

「公開徵選」辦理流程簡圖

什麼是「邀請比件」?

由執行小組綜合評估後提名藝術家(或團隊)進行提案比件。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須邀請 3 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參與比件。須在「設置計畫」列出受邀名單與原因,經審議通過之後,方能請受邀者針對徵件簡章需求提出創作方案,再於徵選會議中評選出最佳方案。

興辦機關(構)在「設置計畫」中,應明列藝術家(或團隊)的正、備選名單與同意書,以避免受邀者因故臨時退出,造成提案過少。「邀請比件」有機會邀請到資深、有名望或特定領域,但不願參加公開徵選的優秀藝術家(或團隊),又可保持適度的競賽性質。

 

「邀請比件」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優點如下:

    1. 針對個案需求,邀請符合條件之藝術家(或團隊)提案,較能徵選出合適之藝術方案。
    2. 有較大機會取得優秀的公共藝術設置方案。
    3. 一階段之徵選程序可減省行政時間,較不浪費行政資源。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缺點如下:

    1. 年輕新秀可能較無參與機會。
    2. 有時受邀之藝術家(或團隊)可能婉拒參與。

「邀請比件」辦理流程簡圖

什麼是「委託創作」?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由執行小組綜合評估後,如委託理由充足,可委託一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2 件以上之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企劃方案。須在「設置計畫」列出委託原因,經審議通過之後,方能請受託藝術家(或團隊)針對徵件簡章需求提出創作方案,再於徵選會議中選出最適當的方案。興辦機關(構)在「設置計畫」中,應明列藝術家(或團隊)的正、備選名單,避免委託人因故臨時退出的窘況,並應附上藝術家(或團隊)同意參與委託的同意書。

選擇「委託創作」的前提,主要是興辦機關(構)對基地本身條件有非常深刻暸解,需要有明確理由與主題,且必須深知藝術家(或團隊)作品風格特質與行情,才能順利委託及獲得完善成果,而不致遭受質疑。通常採用直接委託可能是基於以下的考量:

    1. 藝術家(或團隊)的創作風格與基地環境非常契合,相得益彰。
    2. 藝術家(或團隊)的聲望崇高,作品極為優異,可增添計畫知名度。但因不願參加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須以直接委託方式,才得以爭取到其創作作品。

 

「委託創作」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優點如下:

    1. 有機會爭取知名藝術家(或團隊)為該案量身創作,具典藏價值。
    2. 目標明確且節省行政程序與時間。
    3. 藝術家(或團隊)參與意願最高。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缺點如下:

    1. 有些知名藝術家(或團隊)對創作較有其堅持,興辦機關(構)必須花費較多與藝術家(或團隊)溝通的時間與成本。
    2. 有時易被外界質疑其代表性。

「委託創作」辦理流程簡圖

什麼是「指定價購」?

「指定價購」為直接採購現成之公共藝術,由於其做法較其他徵選方式缺乏公共性,須有充足理由才得以採用。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執行小組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其程序與其他徵選方式稍有不同,須於執行小組會議階段決定欲價購的作品、設置位置,製作作品設置模擬圖,辦理鑑價會議確認購置作品與經費,由興辦機關(構)編製「設置計畫」,送審議通過後即可購置並安裝作品。

「指定價購」為一種特殊作法,通常是欲設置已故藝術家作品或藝術家的作品非常適合該案等因素,這時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預計價購的對象,經過審慎訪價和評估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審議通過後,直接簽約購買藝術作品,亦可與藝術家或代理人商議於其預算中包含設置作品之場域的改善費用以及教育推廣活動,以使作品有最完善之呈現。

 

「指定價購」的優點與缺點?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優點如下:

    1. 作品標的清楚,可明確考量最佳設置地點。
    2. 行政程序較為單純,所需時間較短。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缺點如下:

    1. 無法為基地量身製作,較無公共藝術精神。
    2. 非專屬創作之作品,獨特性可能較為不足。

「指定價購」辦理流程簡圖

「租賃」怎麼辦?

什麼是「租賃」?

    1.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第4 項規定:「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2. 於法令中,「租賃」雖與「指定價購」列為同一種「徵選方式」,惟在實際辦理中,考量「租賃」之性質類臨時性作品,故將其視為一種「計畫形式」,而非取得公共藝術的「方式」,其優點是可在約定時間內由藝術團隊或藝術經紀人提供不同的公共藝術來更換展示,讓基地民眾可以欣賞到不同的藝術。

「租賃」該如何辦理?

「租賃」可透過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的徵選方式取得。
    1. 欲徵選「租賃型計畫」者,應仔細評估其基地條件(公共性、易達性、室內或戶外)、基地使用者特性及設置經費規模,採用適合之徵選方式。執行小組須確認興辦機關(構)及管理機關(構)知悉「租賃型計畫」的特性、執行方式、優缺點等條件。
    2. 依據選定之徵選方式編製設置計畫書,須於計畫書中,明確記錄討論過程及結論,並考量租賃之沉沒成本、應變原則等,以編訂適切之簡章及契約。
    3. 依據選定之徵選方式執行相關程序,執行小組須依據「租賃」之特性協助興辦機關(構)找到具執行力之個人或團隊,並提出合適之租賃計畫,包含展示計畫、展示主題、類型、位置與數量,以及更換公共藝術的頻率、管理維護方式、推廣計畫等。
    4. 提送設置計畫書至審議會審查,經核定後,與藝術創作者簽約,計畫始得執行。

 

採用「租賃」方式之優、缺點為何?

採用「租賃」之優點

    1. 藝術品周期性的更替,使基地使用者得以接觸更多元的公共藝術。
    2. 促進藝術產業能量之流通。

採用「租賃」之缺點

    1. 須仰賴興辦機關(構)、委員與執行者前期良好、密切的溝通,避免未來換展、管理維護、勘驗及驗收方式有認知差異。
    2. 執行期程長,執行小組較難掌握未來的進度內容及把關執行品質。

小提醒

  • 租賃之契約須因應個案調整工期、作品要求以及契約草案中契約價金給付條件等,考量租賃的變動性或歷時性可能難以掌握,建議簽約前先與藝術家(或團隊)討論作品租賃品項異動基準與原則,以及期中勘驗形式等。
  • 「租賃型計畫」之作品,非屬興辦機關(構)之財產,建議於契約中界定清楚日常維護內容、管理細節及損害賠償責任,避免後續糾紛。

「租賃」的思考及辦理程序示意圖

資料來源:文化部-公共藝術全攻略/公共藝術怎麼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