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各種徵選方式均有優缺點及其限制,若經費充足也可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規劃採多種方式來進行徵選。
一般來說「公開徵選」用於無特殊考量,又想廣徵英才時;「邀請比件」用於有較明確的目的,希望邀請幾位具有此一專長的藝術家(或團隊)參加比件時;「委託創作」通常用於國際級大師或知名藝術家(或團隊),亦或有特殊需求時;「指定價購」通常用於經費較不足或希望取得已故藝術家之作品時。
興辦機關(構)可以直接徵選藝術家(或團隊)之外,亦可徵選公共藝術策劃團隊,由其進行整體策劃,策劃人依各設置點特性規劃適切的藝術家(或團隊)創作,並由其負責與藝術家(或團隊)簽約及溝通相關事宜。
直接徵選藝術家(或團隊)的優點是,興辦機關(構)得以直接與創作者面對面,避免溝通上的誤差;徵選策劃團隊的最大優勢則是具全面性規劃的視野,且興辦機關(構)只需與策劃團隊簽約,不需與個別藝術家(或團隊)進行鑑價、簽約等相關繁瑣之行政事務,且公共藝術製作與設置過程中的民眾參與,亦由策劃團隊結合藝術家(或團隊)來執行。其缺點是,有時策劃團隊提出之全案藝術作品,可能其中有一、兩件並非委員或興辦機關(構)所認同,需要加以溝通。
「公開徵選」是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告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廣招藝術家(或團隊)參與投標,具公開公正透明性質。
其文件和徵選方式編纂建議與注意事項如下: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缺點如下:
由執行小組綜合評估後提名藝術家(或團隊)進行提案比件。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須邀請 3 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參與比件。須在「設置計畫」列出受邀名單與原因,經審議通過之後,方能請受邀者針對徵件簡章需求提出創作方案,再於徵選會議中評選出最佳方案。
興辦機關(構)在「設置計畫」中,應明列藝術家(或團隊)的正、備選名單與同意書,以避免受邀者因故臨時退出,造成提案過少。「邀請比件」有機會邀請到資深、有名望或特定領域,但不願參加公開徵選的優秀藝術家(或團隊),又可保持適度的競賽性質。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缺點如下: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由執行小組綜合評估後,如委託理由充足,可委託一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2 件以上之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企劃方案。須在「設置計畫」列出委託原因,經審議通過之後,方能請受託藝術家(或團隊)針對徵件簡章需求提出創作方案,再於徵選會議中選出最適當的方案。興辦機關(構)在「設置計畫」中,應明列藝術家(或團隊)的正、備選名單,避免委託人因故臨時退出的窘況,並應附上藝術家(或團隊)同意參與委託的同意書。
選擇「委託創作」的前提,主要是興辦機關(構)對基地本身條件有非常深刻暸解,需要有明確理由與主題,且必須深知藝術家(或團隊)作品風格特質與行情,才能順利委託及獲得完善成果,而不致遭受質疑。通常採用直接委託可能是基於以下的考量: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缺點如下:
「指定價購」為直接採購現成之公共藝術,由於其做法較其他徵選方式缺乏公共性,須有充足理由才得以採用。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執行小組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其程序與其他徵選方式稍有不同,須於執行小組會議階段決定欲價購的作品、設置位置,製作作品設置模擬圖,辦理鑑價會議確認購置作品與經費,由興辦機關(構)編製「設置計畫」,送審議通過後即可購置並安裝作品。
「指定價購」為一種特殊作法,通常是欲設置已故藝術家作品或藝術家的作品非常適合該案等因素,這時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預計價購的對象,經過審慎訪價和評估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審議通過後,直接簽約購買藝術作品,亦可與藝術家或代理人商議於其預算中包含設置作品之場域的改善費用以及教育推廣活動,以使作品有最完善之呈現。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缺點如下:
採用「租賃」之優點:
採用「租賃」之缺點:
資料來源:文化部-公共藝術全攻略/公共藝術怎麼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