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公開徵選」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告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廣招藝術家參與投標。興辦機關(構)為求公平、公正、公開,大部分都會採用公開徵選方式辦理。
在此就文件和徵選方式提出下列建議與注意事項: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公開徵選」方式,其缺點如下:
由執行小組提名、邀請藝術家進行提案比件。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至少須邀請三位以上的藝術家參加比件。興辦機關(構)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應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的正、備選名單,以避免邀請者因故臨時退出,而造成參加徵選人數或方案不足之窘狀,並應附上藝術家同意參與比件的同意書。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後,方能請藝術家針對設置基地提出創作方案,於徵選會議中選出最適當的方案。
「邀請比件」應事先暸解藝術家的創作型態和名望,以符合所需,也可保障參加作品之品質。國內有許多優秀的藝術家不願參與公共藝術的競標,以邀請方式可以增加興辦機關(構)的誠意,進而邀請到原本不會參與公開競賽的優秀創作者,也可以保持適度的競賽性質。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邀請比件」方式,其缺點如下:
「邀請比件」是藝術家與他人的競賽,「委託創作」則是藝術家與自己的競賽。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接受委託的藝術家,應提出二件以上的創作方案,由徵選小組會議選出最適當的方案。
興辦機關(構)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家的正、備選名單,避免委託人因故臨時退出的窘狀。
選擇「委託創作」的前提,主要是興辦機關(構)對基地本身條件有非常深刻暸解,需要有明確理由與主題,且必須深知藝術家作品風格特質與行情,才能順利委託及獲得完善成果,而不會落入私相授受的質疑。通常採用直接委託可能是基於以下的考量: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委託創作」方式,其缺點如下:
「指定價購」屬直接採購公共藝術之方式,由於其做法較其他徵選方式缺乏公共性,須有充足理由才得以採用。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0、21 條規定,執行小組經評估後敘明理由,確認欲價購作品的設置位置,製作作品設置模擬圖,經鑑價會議後,興辦機關(構)編製設置計畫書送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即可購置並安裝作品,免送徵選結果報告書。
「指定價購」為一種特殊作法,通常是經費不足、欲設置已故藝術家作品,或藝術家的作品非常適合該案等因,這時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擬價購的對象,經過審慎訪價和估價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審議通過後,直接與購置對象簽約購買,可與其商議於預算中執行場域改善費用,以便完整呈現作品。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優點如下:
採用「指定價購」方式,其缺點如下:
「指定價購或租賃」雖同列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1 條第 4 項,但考量辦理「租賃」之興辦機關(構)不享有作品所有權,特性十分不同於其他徵選方式。
提案者須於設置企劃書中提出管理維護計畫。惟「租賃型計畫」,非屬興辦機關(構)之財產,建議甲乙雙方須於契約中界定清楚日常維護內容、管理細節及損害賠償責任,避免後續糾紛。
採用「租賃」之優點:
採用「租賃」之缺點:
資料來源:文化部-公共藝術怎麼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