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稱建築物造價,指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前項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保險費、營業稅、環保安全衛生費、品管費及其他與直接工程成本有關之費用。」
2. 因此,屬前項條文範圍與直接工程成本有關之費用,即為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反之,則屬間接工程成本。
3.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一項:「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故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應合於前項規定;至其得否以工程發包金額或變更設計議定後金額作為基準計算,應由興辦機關依實際情況並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同意後核列之。
以上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Q&A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4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包含下列項目,並得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二、藝術家創作費:以前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下限。
三、材料補助費:採用公開徵選之入圍者與邀請比件受邀者之材料補助費。
四、行政費用:
(一)執行小組、徵選小組等外聘人員之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二)資料蒐集等費用。
(三)印刷及其相關費用。
(四)公開徵選作業費。
(五)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
五、民眾參與、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