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預告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

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該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二)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三)聯 絡 人 : 賴專員、彭科員。

(四)電  話:(02)8512-6526、(02)8512-6525。

(五)電子郵件:omaiwei@moc.gov.tw、pong0924@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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