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名單

委員名單

任期:105年11月1日 至 107年10月31日

 

依據桃園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市市長或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本府文化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二人至四人。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二人至四人。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一人至三人。
(四)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科長以上人員各一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期至少應有三分之ㄧ委員為新任。本府各機關兼任人員隨其本職進退,並由該機關另行推薦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